- 强制性产品认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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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根据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的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检查。《目录》内产品未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2001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产品》、《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等。
三、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范围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指定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简称HQC)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之一,承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如下: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
装饰装修产品,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和水性内墙涂料产品,其中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包括:硝基类清漆、硝基类色漆、醇酸类清漆、醇酸类色漆、聚氨酯类清漆和聚氨酯类色漆。
四、认证模式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产品: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五、认证依据
CNCA-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
HQC-02-J70: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
CNCA-C21-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
HQC-02-J7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产品》
六、企业分类管理
HQC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一)认证申请前准备
列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统称认证委托人),都应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1.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链接到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CNCA)或直接登录CNCA网站(www.cnca.gov.cn)获取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相关文件,从HQC网站(http://www.hqc-china.com)获取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
2.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对产品一致性实施控制管理:
(1)在认证委托人和/或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统称工厂)内部授权质量负责人和/或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按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组织编写有关控制文件,文件应覆盖实施规则/细则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化规定(如: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程序等)及企业管理、产品生产、检验所需的控制文件等。
(2)建立文件化的体系(编制文件)时,首先确定工厂内部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主要岗位的职责,将实施规则/细则中的要求在各部门岗位进行分解。
(3)在工厂内部宣传贯彻实施规则及内部控制文件,汇总整理实施规则已实施的证实性资料,如生产检测记录、内审记录等,工厂应能保证实施规则/细则要求的所有项目均已组织落实。
3.向HQC索取公开文件和申请书,并按照申请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认证委托人可以采取网上申请、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简称 HQC)提出意向申请。HQC收到意向申请后,向认证委托人提供正式委托/申请书(也可在HQC网站下载www.hqc-china.com)。
认证委托人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书申请书》等规定向HQC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
(三) 受理
HQC收到认证委托申请材料,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四) 产品型式试验与工厂检查
按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HQC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HQC评定,工厂检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的,按照申请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样品检测不合格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整改结果合格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整改结果不合格的,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可重新向HQC申请。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证书的有效性依赖HQC定期、不定期监督或非例行检查结果获得保持。符合规定要求的, 向获证组织发出《保持认证通知书》。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获证组织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申请。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可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查。当对获证产品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等情况时,HQC将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非例行监督检查。获证后的监督按HQC相关规定执行。
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变更、扩大、缩小时,获证组织须向HQC提出正式申请,HQC在收到申请后,向获证组织发出变更、扩大、缩小范围的受理通知,合理选择安排资料审查和/或型式试验和/或工厂检查活动。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获证组织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认证证书变更包括: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
2.认证范围描述详略调整;
3.产品一致性信息的变更;
4.增加/减少加工场所、产品大类、认证单元;
5.增加/减少商标(如有时);
6.其他变更。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扩大/缩小的具体要求见相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八)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1.注销认证证书
(1)如下情况,应注销证书:
①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②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③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④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⑤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2)认证证书被注销时,获证组织应关注:
①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② 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HQC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2.暂停认证证书
(1)如下情况,应暂停证书:
①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或专项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②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③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HQC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④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⑤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HQC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⑥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HQC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⑦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HQC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⑧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⑨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2)认证证书被暂停时,获证组织应关注:
①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销售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应有责任告知客户及相关方,并将告知的证据提交HQC。认证证书暂停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书面告知相关方。HQC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②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暂停证书情形(1)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HQC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获证组织应对被暂停的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3.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1)由于暂停证书情形(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HQC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2)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HQC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HQC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HQC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4.撤销认证证书
(1)如下情况,应撤销证书:
①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②获证产品的规格和型号、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③HQC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④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⑤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⑥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⑦对由于属于暂停证书情形(1)⑤、⑥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⑧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⑨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⑩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2)认证证书被撤消时,获证组织应关注:
①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撤销证书所覆盖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事项应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②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HQC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经过整改,HQC于6个月后接受认证委托人的重新认证申请。HQC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应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原获证组织应按HQC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证书或标志)。
八、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后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与监督
HQC根据生产企业履行认证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及实现程度与诚信状况,收集、整理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信息,对其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生产企业一般分为A、B、C、D 四类。
HQC针对生产企业所处的分类管理状态及工厂检查报告结合国家各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实施动态化监督管理,监督方式可包含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查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分类信息的来源、企业分类基本原则及管理原则、监督方式及频次的确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产品》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和HQC对获证企业的动态分类管理状态执行。
九、收费
HQC按照在HQC网站上公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认证产品检验费用由实施检验的指定实验室收取。
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授权及使用形式
1.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向HQC进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CCC认证标志。
2.HQC承担机动车辆轮胎、室内装饰装修用涂料等CCC认证产品标准规格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CCC标准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
3.CCC标志备案、使用等要求详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2号)、《HQ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HQC网站获取)。如需进一步详细了解,请联系HQC管理部,电话:010-58235228/5338转8083,邮箱:hqc-glb@hqc-china.com
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
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CCC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发放,HQC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实施监督管理。
1.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对于证书失效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4.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5.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HQC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证委托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认证委托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实际的生产现场方可申请认证;
认证委托方应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及细则的规定,向HQC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并保证向HQC所提供的涉及认证活动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保证所提供样品的真实性和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认证委托方应服从HQC对获证后的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并按照HQC的规定接受认证(含见证检查及实习检查员进组)以及认证后的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措施,为HQC提供评定所需的资料与信息,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认证委托方不能正常接受HQC初次认证及监督活动的,在双方确定的现场检查前,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HQC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认证委托方涉及有关变更的申请应在HQC现场检查前提出;认证委托方对HQC现场开具的不符合项整改和样品送检的时限应给以积极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方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依据标志备案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正确宣传认证情况;
认证委托方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HQC的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包括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当出现影响产品质量(如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通报HQC,并接受HQC相应处置(包括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非例行检查、飞行检查或HQC按国家主管机关要求进行的专项检查、采取的措施以及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决定);
认证委托方应遵守HQC的有关认证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的规定;当认证委托方提出注销认证证书或扩大、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HQC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HQC,并按HQC相关规定执行;当认证委托方证书被撤销时,应及时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HQC;
在认证委托方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法律地位、所有权、组织机构、名称、地址和场所、获证的产品范围及产品一致性的重大变化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HQC,并接受可能增加的检查或检验。如未及时通知HQC变更情况,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认证委托方承担;
认证委托方应持续保持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控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度,持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认证委托方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HQC申请延续认证申请,以便HQC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延续认证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注销处理;
认证委托方不得将HQC的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法律法规有要求时除外;
认证委托方若对HQC的检查组公正性、保密性、检查结论、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有异议时,或对HQC在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的处理结果存有异议时,有权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申、投诉。
2.HQC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HQC应保证通过各种方式向认证委托方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规则、收费标准等公开性文件,并提供有效的认证申请所需表格和材料,负责按规定要求对认证委托方所提供的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有权监督认证委托方所提供的认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HQC收集、整理认证委托方认证产品及与其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根据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方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
HQC应及时受理认证委托方的认证委托,并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在认证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认证委托方的认证决定(除企业的送样时间、对不符合/不合格的整改时间外);
HQC应对认证委托方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进行标志备案、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正确宣传认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HQC需在认证委托方证书的有效期内,依据认证委托方获证产品所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双方议定的认证方案,对认证委托方实施必要的定期监督及不定期监督,以验证认证委托方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如认证委托方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检查费或出现违规行为时,HQC有权暂停、撤销认证委托方的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当认证委托方提出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申请时,HQC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经HQC确认合格后,方可根据认证委托方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当认证委托方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社会投诉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或HQC对认证委托方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时,HQC有权对认证委托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或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
HQC应对有关认证委托方经营、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有要求时除外;
当认证委托方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或终止认证合同时,HQC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必要时,认证委托方应交回证书原件(含副本),否则HQC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权利;
HQC应及时处理认证委托方所提出的争议、申诉及投诉,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认证委托方。
十三、其他相关责任
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HQC委托的CCC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如因检测结果的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检测机构负主要责任。
十四、风险
认证委托方应承担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一致性以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后果的风险;
HQC应承担明知甲方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条件,颁发认证证书的风险。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图